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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5月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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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色天使
2023/1/11 2:01:26
根据《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实施细则(试行)》(鄞人社[2020]72号)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治理中心和共青团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各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单位、岗位和条件
(一)选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职业素养、敬业精神;
2.宁波大市内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
3.符合选聘单位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技能要求;
4.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选聘单位、岗位、人数和选聘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试用期未满,或在原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2.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首次进入事业单位方式缺乏政策支撑,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各选聘单位的报名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报名人员需提供的材料有:《鄞州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选聘报名表》(附件2)、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的证明等选聘岗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1)。
选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选聘条件的人数与岗位选聘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取消该岗位选聘指标。取消的选聘岗位情况将在资格确认后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发布(下同)。
(二)考试
本次公开选聘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1.笔试
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总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综合财务岗位主要测试综合知识,音乐教师岗位主要测试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报考人员同时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2.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在面试前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现所在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及工作单位同意选聘证明。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总分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主要考察选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其中音乐教师岗位另增加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选聘人员的音乐知识、专业素养和技能等方面情况,结构化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各按50%合成面试成绩。
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
符合岗位选聘条件的人数与选聘计划数之比不足10:1的,采取直接面试方式,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面试成绩及进入考察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布。
(三)考察
各选聘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首次进入事业单位情况和近三年工作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考察确无合适人选的,可酌情取消相应选聘指标。
(四)审核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聘人选,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交流的,可正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拟选聘人员需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完成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报到,除特殊情况经选聘单位同意可延长人事关系转移及报到时限外(不超过1个月),其他未按时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聘资格。选聘工作如出现岗位空缺的,是否进行递补由选聘单位自行决定。
三、注意事项
(一)选聘岗位中有工作经历、职称及任职(执业)资格要求的时间计算统一截止到2023年5月。
(二)选聘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
(三)本次选聘需严格按照《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实施细则(试行)》(鄞人社[2020]72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选聘单位负责解释。
共青团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社会治理中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nbyz.gov.cn/art/2023/5/4/art_1229172674_4257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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